泰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泰政发〔2007〕2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07]2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不断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按照“明确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起稳定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实施范围
全市城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经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免收杂费政策。
三、目标任务
1.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按照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原则,调整完善市(区)对乡镇的财政体制,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从体制上与乡镇脱钩,全额纳入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实现“三个增长”。个别“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没有完全调整到位的市(区),2007年底必须调整到位。
2.认真做好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工作,确保免收学杂费的政策落实到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位学生。进一步完善教育扶困助学体系,扩大“一免一补”的范围,提高资助比例。继续做好省政府免费课本的发放工作,发放免费课本所需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个不漏、免费课本发放一本不错。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人数不低于寄宿生总人数的10%,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标准列入预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住宿费由学校负责免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