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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加快发展城市旅游交通,加强道路建设。交通、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规范标准设计规划通往全市各旅游景区(点)的道路,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增开通往重点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客运专线和特色主题旅游线路班车。

  保护和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发挥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节庆、民间舞蹈、音乐、民歌、曲艺、工艺、美食等文化优势,丰富内涵,创作精品。整合演出资源,确定日晚间旅游演出场所,利用城区广场和开放式公园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形成城市娱乐活动的亮点。

  四、实施政策倾斜,促进旅游业发展

  鼓励旅游业发展。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旅游定点车辆按全省统一现行标准下限征收客票附加费。

  实行用地扶持政策。对列入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经批准后实行优先优惠供地。新建重点大型旅游项目,凡使用荒地开发建设的,经批准,其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采取补贴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设立旅游奖励基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入境旅游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7〕16号),对输送和接待境外客源来我市入境游的境外旅行社和市内外国际旅行社(公司)进行奖励。对为泰州旅游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其个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各市(区)参照执行。

  进一步优化旅游经营环境。旅游企业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并轨。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其中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开发研制出适销对路特色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从旅游事业发展费中予以奖励。

  增强城市和旅游景区(点)的可进入性。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市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公安、交通部门要保证来泰旅游的车辆方便快捷进出,对有违章违规行为的,从轻从快处理,确保游客不滞留。铁路客运部门要设立旅游通道,对外地组团来泰旅游的团队在接送站、团体购票、候车等方面给予方便。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旅游景区(点)广告宣传牌的设立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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