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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几项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的几项规定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 大政办发[1981]40号)


  为保护国家资财,严肃财经法纪,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05号)和一九八七年一月二日国家审计署《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87>审行字第4号)的精神,特制订如下几项规定:

  一、审计的范围和对象

  凡由财政部门直接核拨经费和补助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预算外单位(包括从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开支的总公司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上述部门所属单位(二、三级预算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国家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抽审。

  二、审计的时间和方式

  审计的时间将依照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分别实行月审、季审、半年审或年审。

  审计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与报送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审计的内容

  1、财会基础建设情况。反映资金来龙去脉是否清楚;记帐技术和程序是否合乎规定;是否正确利用改错技术进行调整帐目,会计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做到日清月结。

  2、财务收支是否按预算计划执行,决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问题;专款是否专用。

  3、个人经费部分(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是否按规定或核实的人数、范围和标准列支,奖金是否按政策发放,公费医疗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有无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以及滥发钱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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