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者须同企业主管部门签订为期三至五年的经营责任合同,经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经营责任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基期利润,经营目标(包括经济效益、技术进步、资产增值),经营期限,经营者的责任、权力与义务,经营收益分配及奖惩等。
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利润增长和波动情况,分别以上年实现利润或上两年、上三年平均实现利润为基数,逐户核定基期利润。基期利润一经核定,经营期内不再变动。
试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经营期内实现的基期利润,仍按现行税率上缴所得税,超过基期利润的增长部分,按百分之三十上缴所得税。少缴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所得税,五分之三作为企业发展基金,五分之二作为经营者和职工的奖励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其中奖励基金不计征奖金税。
为了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增值资产,企业用自有发展基金增加的资产和税后还贷增值的资产,定为企业公有资产;税前还贷增值的资产,按所得税和留利比例划分国家资产和企业公有资产。对企业公有资产增值所得利润,按百分之四十上缴所得税。
企业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应主要与经营责任合同中的利润指标挂钩,其他指标作为增减的参数。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根据企业实现利润增长幅度,按不同档次,可高于本人原年标准工资的一至三倍。这部分个人收入按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在经营期内完不成基期利润和当年经济效益指标的,应扣罚经营者年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连续两年完不成的,扣罚经营者年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井撤销委托经营证书。
工资总额与上缴利税挂钩的企业实行企业经营责任制,以挂钩核定的上缴利税为基期利润。超过基期利润的增长部分,应按百分之三十上缴所得税。少缴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所得税,视同上缴利税,首先从中提取挂钩上浮工资,其余部分的五分之三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五分之二作为企业的集体福利基金。
三、推行各种承包责任制
对亏损或微利的企业实行盈亏包干。实行盈亏包干的企业的盈利,在承包限内全部归企业,主要用于企业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范围。
对生产适销对路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短线产品、高税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销售承包。实行这种承包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分别实行全额计件、无限计件和吨(台)工资含量的办法。实行全额计件的,超额工资在奖励基金中列支,奖金税起征点提高到五个半月;实行无限计件的,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工资列入成本,不计征奖金税,实行吨(台)工资含量的,可参照工资总额与上缴利税挂钩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