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国营大中型企业中推行多种形式经营承包责任制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 大政发[1986]25号)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国营大中型企业中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
在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中,全面推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
厂长(经理)任期目标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经济效益,出口创汇,技术进步(包括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产品质量、新产品开发),企业管理升级,资产增值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对上述内容,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加以补充完善。
厂长(经理)的个人收入,根据任期内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增长幅度,并考虑企业效益规模,在职工收入增长的前提下,按档次,高于本人原年标准工资的一至二倍。厂长(经理)的这部分个人收入计入成本。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扣罚厂长(经理)年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连续两年完不成的。扣罚厂长(经理)年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并将其就地免职。
在完成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最低值的前提下,上缴利税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视其增长幅度和效益规模,职工奖金税的免征限额可放宽半个月至一个半月。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厂长(经理),离任前须经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工作实绩、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二、试行企业经营责任制
企业经营责任制是探索大中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新形式,可在部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潜力大,管理基础好的企业中试行。
企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招聘或选聘的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发给委托经营证书,确认其法人代表地位,给予其充分的经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