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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国营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试行办法
(一九八七年一月五日 大政发[1987]2号文件)

  第一条 为了正确考核、评价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在任期间的工作实绩,明确经济责任,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在任职期满或中间离任之前,必须由审计部门对其工作实绩、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未经审计,干部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连任、提拔和调离手续。

  第三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业企业的产值、利税、资金运用、物资消耗指标和出口创汇目标的完成情况:交通、基建、商业等企业的行业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规定的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各项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专项借款的使用、归还及其效益情况。

  3、企业的财产是否账账、账物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有无虚盈、潜亏挂账和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4、执行各项经济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5、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财务活动事项。

  第四条 厂长(经理)离任的审计,按干部任兔权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及市以上任命的广长(经理),由市审计局审计,或由市审计局组织企业内部审计力量进行审计;各局(总公司)、公司任命的厂长(经理),由主管局(总公司)、公司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县(市)、区及所属部门任命的厂长(经理),由县(市)、区审计局审计,或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审计。市审计局通过抽查,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经审计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等问题,按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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