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须按下列规定向市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一、提交企业申请报告;
二、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同意开办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交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其中须包括投资的项目或用途、效益预测、现有资产、发行金额和范围及收益分配等;
五、提交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提交企业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财务报表;
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须交验法定审批机关准予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证明文件和自有资金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验资证明文件;
八、新建股份企业,还须交验发起人认购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
外地企业须持有原地人民银行的批件,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在大连市发行债券。
第十八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不得强行摊派;不得采取无偿形式;不得进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基本建设集资,除经特殊批准外,不得采取有奖形式。
第十九条 党政讥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职干部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
第二十条 企业参加投资,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属于企业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不得动用下列款项:
一、应当上缴的税款、利润;
二、国家拨给的有指定用途的财政专款;
三、国家拨给的流动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按国家规定已补充的自有流动资金;
六、已经安排用于更新改造和技术改造的专用基金。
事业单位向企业投资,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属于事业单位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不得使用国家拨给的事业费和有指定用途的各项专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集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或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上缴税利或弥补亏损,不得用于未出消费基金或购买国库券,不得用于支付摊派费用,不得用于相互借贷收取利息或谋取其他不合理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