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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九条 股票应当记名,不能退股,但可以转让,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

  第十条 股份企业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计发股息、红利:

  一、依照盈利情况分红。股份企业在保证依法纳税、合理安排各项提留后,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二十。

  二、依据约定利率和企业盈亏情况分别付息、分红。股份企业按年在税前支付股息,并视盈亏情况决定分红与否。股份企业每年支付给股票持有人的股息率,集体股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单位存款利率,个人股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的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百分之十八。

  第十一条 债券是企业发行的证明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全部自有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发行以煤、电、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实物进行等价清偿的债券,但其债权债务都必须以货币形式加以表现。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由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集中管理,分级审批。

  全市股票、债券的发行要实行计划管理,按每年国家批准的计划发行额度控制发行。每年由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额,以本市上午度全社会固定资产自筹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市人民银行可根据每年全市的经济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当调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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