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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办发〔1986〕85号 1986年7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冷饮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冷饮食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一切生产、销售冰棍、冰糕、冰淇淋、雪糕、冰砖、汽水等冷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新建(改、扩建)的冷饮食品生产单位,均需经主管部门(市内四区报市冷饮食品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到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开业前需报请当地卫生部门(市内四区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和标准部门(市内四区报市标准计量局)审查合格,持两个部门颁发的“卫生合格证”和“质量合格证”,到当地物价部门定价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 生产冷饮食品的厂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条件,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

  (二)生产环境、工艺流程符合国家的卫生规定和要求。

  (三)产品检验手续、检验人员、检验场所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 生产冷饮食品的厂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按配方投料生产。

  (二)建立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包括生产日期、班次、品种、数量、批号及检验结果(理化、卫生)等内容。

  (三)冷饮食品的包装,须印有品名、生产单位,有注册商标的要注明注册商标,瓶装饮料还必须印有生产日期、班次和零售价格。

  (四)新产品、新品种必须经市冷饮食品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审批,方可投产。

  第六条 销售冷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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