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关团体不得利用公众信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如市场确有需要,应由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并与内部信息资源严格隔离;
(五)不得将内部信息资源作为公众信息资源发布,不得将公众信息资源作为内部信息资源不予发布。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和经营活动,推进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第四章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信息网络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由信息提供者负责。
第十三条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用户上网的信息内容,应当经过用户和网络中心两级保密审查,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不得与国际信息网络联网,不得接入公共信息网络,并应与公共信息网络完全隔离;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递;
(四)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负责对用户进行信息安全保密教育,一旦发现泄密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从事有碍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窃取他人信息;
(二)查阅、复制、制造、传输非法信息;
(三)非法访问、修改信息系统,蓄意破坏网络系统;
(四)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数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信息产业局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