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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2000〕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一月七日

  大连市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有序地运行,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交换、传递、提供、使用信息,或从事公共信息网络经营和网络互联(含国际联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信息网络以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信息网络。

  第四条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工作机构,依照市政府设定的职能,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规划、建设,以及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的审批、信息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咨询服务等各项工作。
  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工商、保密、安全、物价、版权、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信息网络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联合共建、网络互联、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不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信息咨询,发展信息产业,健全信息服务体系。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交换平台,应实行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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