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户外广告设置情况,由市规划、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清查、盘点,由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汇总,按照不同情况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推进户外广告的规范和整治工作: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市城管部门责令自行拆除,或依法予以没收后交由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实施;虽经批准,但已超过有效期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市城管局责令自行拆除;已经批准、尚在有效期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可待到期后,由市城管局责令自行拆除。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但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或虽经批准,但已超过有效期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市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已经批准,尚在有效期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市城管部门依标准予以调整。
(三)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已经批准,尚在有效期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市城市资产经营公司可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给予一定的补偿后,予以拆除;对于已经批准,但已超过有效期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市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四)对城市道路两侧的灯杆、立杆广告,市城管局负责在2009年6月30日前清理完毕。
从发布之日起,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一律实施招标拍卖。对于在整治期间,阻挠、抗拒拆除工作或在整治期间擅自新设非法广告的单位,将被记入企业不良记录的,下一年度不得参加市区户外广告招标、拍卖等活动,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强化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强化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有序进行,实行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市规划、城管、工商、建设、公安、交通、财政、城建办等部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决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有关政策,研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计划,审议拟新批的广告设置方案,审查户外广告收入使用情况、亮化工程费用使用情况,审查户外广告实施管理情况,督查违法户外广告的处理以及领导交办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