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民体育健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7〕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民体育健身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淮安市市民体育健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体育健身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县(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民体育健身工作。县(区)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四条 鼓励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增进身心健康。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资金保障,保证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
第六条 各级各类体育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七条 每年6月10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镇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和当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街道、乡镇均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住宅区和村应当根据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有关单位和住户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