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注关爱农村五保户群体,完善五保供养机制,不断提高五保供养水平,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五保供养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五保户分散供养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2100元以上,集中供养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2600元以上。
二、落实农村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各地应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淮政发〔2007〕64号)的规定,配齐敬老院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财政性资金,集中用于支付敬老院工作经费、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和养老保险等。
三、开展敬老院自给生产。各乡镇要划拨一定面积的土地、水面给敬老院,用于种植蔬菜、饲养家禽、生猪等,提高敬老院的蔬菜、肉类等自给能力,降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