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猪、能繁母猪养殖业保险分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三大责任。
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映;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根据我州实际,由乡镇、村组投保,试点区(2007年西昌、会理为试点区)育肥猪的承保面要达到出栏数的20%以上;能繁母猪各县市必须100%承保。
六、保险金额及保费率
水稻、玉米保险费(率)一览表(略)
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费(率)一览表
单位:元 /头
猪型分类 外地母猪 本地母猪 育肥猪
保险金额 1000 800 400
保险费率 6% 6% 2.5%
七、保费来源
水稻、玉米、生猪中央和省财政各补贴25%,州县财政补助20%(州财政对安宁河流域的西昌、德昌、会理、会东、宁南、冕宁六县市补贴3%,其余县补贴6%),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或农户承担30%。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或农户承担20%。
八、资金管理
1.农业保险资金依据政策是由国家、集体(个人)按比例承担,按保险条例规定,只有投保农户的资金到达保险公司帐户后,财政的资金才能拨付给保险公司。县市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依据农户缴费的情况直接拨入县市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农险补贴资金专户”,并将资金到位情况及拨付凭证报州级财政部门;中央、省、州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依据州公司汇总的农户缴费情况及县市财政部门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由州财政直接拨入州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农险补贴资金专户”。
2.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07〕14号)规定,我州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采取政府与保险经营机构联办的合作方式。人保、中华联保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农险补贴资金专户”,与其它商业保险资金分开管理。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由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的原则封闭运行,财政部门对专户进行监管。保险经营机构应按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计划外开支提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该帐户的收、支、理赔结余情况由州保险公司汇总各县市数据于月终后5日内向州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终了后20日内对上年度的补贴资金进行清算,补贴资金如有结余,结余部分由农业保险经经营机构退回到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作为专用基金核算管理,用于保险超赔和巨灾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