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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

  (三)所有项目必须实行“报账制”管理。在严格执行《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凉山州实际,工程资金实行“3331”报账制管理,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各项目县要按照工程建设进度,经县以工代赈办审核签章后报财政部门进行请款报账。
  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严格以工代赈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以工代赈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计划、工程、技术、质量、财务等五项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项目实施。县市发改部门(以工代赈办)要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落实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要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对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并按照规定开展工程监理。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以工代赈行业项目验收规定,切实搞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必须按标准验收,坚持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
  六、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监督检查和目标责任制管理
  对以工代赈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和目标责任制管理,是确保以工代赈建设成效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强化执行这一政策并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以工代赈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县市发改局、以工代赈办要跟踪掌握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实施进度,并实行按月上报以工代赈建设进度的月报表制度,年底形成项目建设完成的执行情况报告。
  (二)州和县市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主动开展以工代赈稽察,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凡以工代赈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或效益欠佳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以工代赈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省以工代赈办川赈办〔2005〕18号文《关于进一步落实贫困群众对以工代赈项目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意见》要求,以工代赈项目要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农民参加施工和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等。
  (四)建立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强化以工代赈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州以工代赈投资和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由州以工代赈办代表州政府及州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分别与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年度以工代赈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必须明确年度计划任务、建设规模、投资安排、工程质量、财务管理等具体指标要求。责任书一经签订必须明确责任人,缴纳目标责任风险金,严格奖惩逗硬。奖励资金由州以工代赈办公室商州财政局统筹解决,原则上可在国家、省下达的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和州财政拨付的相关业务费用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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