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以工代赈投资及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建设计划由州发改委(以工代赈办)负责组织编制并会商行业主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上报国家、省发改委(以工代赈办)。国家、省的年度投资及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由州发改委、州以工代赈办根据州政府有关要求,提出分批次、分行业下达计划的安排意见,并与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后于30个工作日内下达投资和项目建设计划。
(三)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计划管理,维护计划严肃性。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省以工代赈办及州发改委、州以工代赈办编制和下达的投资及项目建设计划是接受国家、省、州审计、稽察的唯一法定计划依据。为切实维护以工代赈投资及项目建设计划的严肃性,各县市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个别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项目,必须按计划管理程序,由县市以工代赈办上报州以工代赈办转报省以工代赈办并由省批准或委托州批准后,方可变更项目建设计划。
四、关于以工代赈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以政府投资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的专项资金。要认真按照《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要求,坚持实行资金和计划分离管理,确保资金在拨付使用中不挤占、不挪用、不出问题。以工代赈资金拨付和管理必须认真执行川财农〔2005〕308号文《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实行专户(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县级财政报账制。
(一)以工代赈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发改委、省以工代赈办下达的投资和项目建设计划拨付到州财政局专户后,由州财政局按州发改委、州以工代赈办根据省计划编制下达的凉山州以工代赈投资和项目建设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县财政局专户和州计划中明确的州级有关实施责任单位。
(二)各县市财政局要及时根据县市发改局、以工代赈办转下达的投资和项目建设计划,按照工程进度和“报账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