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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
(凉府发〔2006〕11号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在国家和省的大力支持和扶持下,我州自1985年以来21年间累计使用国家以工代赈资金11.11亿元,进一步改善了我州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推动扶贫开发进程,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工代赈已成为我州广大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的重要投资来源。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根据国家“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发改委以工代赈政策精神,国家将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增加投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州以工代赈工作,抓住机遇,加快以工代赈建设步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05〕6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应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凉府办函〔2005〕53号)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41号令以及《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政府必须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时期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将以工代赈工作作为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步伐的重要举措来抓,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来抓。明确以工代赈的分管领导,按国家、省、州的要求在发展改革部门设置和健全以工代赈办公室。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以工代赈工作顺利开展,落到实处。州县发改部门(以工代赈办)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要按照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债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省以工代赈办《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切实搞好以工代赈投资和项目建设计划管理;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要认真执行《预算法》、《审计法》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按照以工代赈年度投资和项目建设计划负责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投资及项目建设计划抓好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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