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火灾防控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各单位都要严密消防安全管理,强化火灾防控工作。建立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的政府挂牌督办、整治、销案的整治制度、程序和整治协调机制,坚决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对危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政府主要领导要予以协调实施。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规划来设计城市建设,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竣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公共娱乐场所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安监、建设部门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运管部门不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设、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质量和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坚决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和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市场秩序。
五、健全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公共安全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一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规划,把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投入纳入市政规划建设和建设项目概算、决算和审计,确保设计和施工安装到位。消防工作要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决策和部署,抓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管理,不断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二是积极开展社会消防宣传,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发社会技术、社会教育、社区组织、社会保障、社会资金等社会资源,为政府和社会各领域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三是改进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教育、工业、文化、旅游、商贸、电力、石油、化工等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和严格履行高效的系统管理职能,督促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强化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健全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业主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承担“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凡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引发火灾的单位,要依法严格查处,严肃追究各种主体、各个层次的责任。如有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