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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严格按省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一)做好“农转非”移民工作。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要以农业安置为主,非农业安置必须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的原则,由移民本人自愿申请并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在具备相应劳动技能、落实就业门路和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前提下实行非农业安置。其中“农转非”移民以户籍登记为标准,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解决。州上将根据资金情况对过去以“农转非”方式安置移民较多、财政较困难的地区适当补助。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扩大就业门路,切实改善非农业安置移民的生活。
  (二)逐步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省政府已决定通过提高全省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电价(扣除农业生产用电)0.5厘/千瓦时筹集资金,统筹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这项工作原则上在基本完成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落实工作后再逐步开展。具体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办法按省级主管部门文件办理。
  (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水库移民政策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的影响,特别要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和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在一个安置区混合安置互相影响可能带来的问题,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要切实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班子必须各有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移民工作,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要成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积极高效开展工作。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要理顺中型电站的管理体制,改变个别中型电站“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轻后扶”和各县市补偿政策、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根据省政府〔2006〕24号文件,省编办正在研究整合省移民办的机构职能问题。州编办要抓紧研究整合移民机构职能的具体方案报州政府审定。州移民办也要及时更名为凉山州大中型水库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后将作为州政府主管大中型水库(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行政机构,代表州政府审查各工程项目的移民安置大纲及实施规划,签定应由州级主管的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协调处置移民搬迁安置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的正常使用,确保我州境内所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统一到《条例》上来,保障移民和地方政府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州水能资源的有序开发。移民机构职能整合之后,除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仍由州水利局负责外(以便保持工作连续性),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以及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均归口由州移民办负责。各县市凡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均要及时组建移民工作机构,代表政府履行移民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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