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范围和对象是,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户在籍农业人口。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按现状人口登记,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按原迁人口登记。国务院批准试点的二滩库区后扶政策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复的方案办理。在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今后新建工程按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审批的可研报告中规划水平年确定的扶持人口上报核定。
在扶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期间、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就业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2.扶持对象生产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在享受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期间(缓刑除外)。
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为基础”的原则,按照“宣传培训、审核登记、张榜公示、核实确认、汇总上报”的工作程序,以工程为单元,以县为单位 ,由县市人民政府将每个工程的移民人数核实到移民户或村组,逐级核查汇总报州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扶持标准。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并经核定登记的农村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四)扶持期限。已建工程的移民统一从2006年7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在建工程已搬迁并已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从其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之月起计算,期限20年;已搬迁但未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从2006年7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新建工程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20年。
(五)扶持方式。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结合我州实际,后期扶持对象能够核实到人的,建立档案、设立帐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直补到人。后期扶持对象不能核实到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大多数移民意愿和移民村群众意见决定后期扶持方式,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项目扶持的,将项目规划到村,资金使用到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统筹平调。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监督。
(六)科学制定后期扶持规划。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大纲》,以移民村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由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州人民政府分类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项目扶持部分应以核定的扶持人数及相应扶持资金为基础确定项目扶持投资总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按“先生存、后发展”和坚持民主程序的原则,根据绝大多数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意愿提出项目安排计划。
(七)做好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和使用管理。后期扶持资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的,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移民、手续简便、服务优质”的原则,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移民设立个人帐户,按月发放。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尚未布点的地方,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为移民设立个人帐户,但必须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与代理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封闭运行协议,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后期扶持资金用于项目扶持的,在后期扶持项目按投资管理规定获得审批或核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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