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贯彻《条例》,做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
(一)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条例》是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条例》和相关政策的精神实质,把我州移民工作统一到《条例》及相关文件上来。
(二)认真作好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是水库移民工作的基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照《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结合我州实际,以2006年9月1日为时间界限,分类编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1)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只编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2)2006年9月1日前已审批或核准的在建工程,不再重新编审移民安置规划,但应补充编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其中未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审批的,应继续按原有规定完成设计和报审。(3)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按《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涉及少数民族有关事项的,要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水库移民政策开展专题研究,州移民、水利及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提出切实我州实际的意见。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问题关系移民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项目法人要认真核查各个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的落实情况,及时足额支付各种补偿补助资金,决不允许拖欠、侵占、截留和挪用。对移民反映的拖欠补偿补助资金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积极筹措资金限期解决。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项目和标准以及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水库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审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以2006年9月1日为时间界限的已建、在建和新建工程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管理:(1)2006年9月1日以前竣工的工程不再调整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2)2006年9月1日在建工程按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3)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按《条例》规定编审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三、进一步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一)明确后期扶持目标。后期扶持工作的近期目标是,通过加强后期扶持,保证新建工程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解决已建工程和在建工程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产业扶持,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