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凉府发〔2006〕55号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条例》)、《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川府办〔2006〕24号),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实行了一系列保障移民权益、扶持移民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使水库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库区社会总体稳定。但由于多种复杂原因,水库移民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务院从全国移民工作的实际出发,修改、补充和完善了水库移民政策,颁发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省政府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为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解决好水库移民问题,对于促进我州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凉山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多,移民任务重,搬迁安置难度大,同时又具有民族地区移民工作的特殊性。移民工作事关我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成败,事关水电第一支柱、第一产业的成败;事关广大移民及库区和安置区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的群众路线,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既是发展问题,又是稳定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水库移民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