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领导责任,政府“一把手”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提高公共安全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认真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地区消防工作存在的重要问题,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现场办公会、消防工作联席会等形式进行专题研究和解决。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消防演习等活动,关心和支持消防队伍建设,坚持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亲自带队检查本地区消防工作。各县市政府每年要向州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并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公众监督;要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力度,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纳入市政规划建设和建设项目概算、决算和审计,确保设计和施工安装到位。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决策部署,抓好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本行业本系统消防管理。财政、规划和建设、民政、公安、教育、电信、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政府消防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培训、消防专项治理等方面,既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合力推进消防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私营企业的消防监管,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把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单位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法定代表人的第一责任,健全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自我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要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具体措施,不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过程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形成人人讲消防安全、个个抓消防安全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