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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二)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和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消防机构依法行政,对危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作出决定,确保消防监督执法有效实施。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严把消防监督检查、审核、验收关,严密火灾防范措施。公安消防机构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尤其是综合楼、商住楼、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工程等必须坚持高起点,严格依法审批,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一步到位。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计一律不予批准,对消防设施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不允许投入使用。对历史遗留隐患,要依靠科技手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解决,大力推广先进实用的消防技术。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在消防安全上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设立娱乐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安监、建设部门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运管部门不得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设、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质量和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坚决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和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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