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经土地管理部门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归国有后,再提供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批准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行政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方企业可以以其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营、合作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但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支付出让金。
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其具体数额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的地价评估结果进行确定,但一般不低于征地、拆迁安置费以及为企业配套的公用设施费之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地下资源及埋藏物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使用土地的年限,按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年限确定。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和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续延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用地手续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