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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2001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三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8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规定的优惠政策易形成不公平竞争,与WTO规则不符)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1992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一三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根据2001年3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2001年11月8日发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管理,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合理利用。

  第六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划分批次办理征用土地手续,保证和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及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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