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市政府常务会议纪律的通知
(焦政办〔2007〕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是实现民主决策、科学施政和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绝大多数部门能够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照要求参加会议。但是,近期也发现个别部门不能认真落实会议制度,有的未履行请假程序擅自安排人员替会,有的不能按时到会签到,有的会议中途离场等。为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第2 号市长令)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焦政办〔2005〕81 号)要求,现就有关会议纪律重申如下:
一、各部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议题事项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市区的,会前要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凡未经协商、协调或者论证的,议题不予安排审议。
二、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所提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般文字应控制在3000 字以内,汇报材料应以A4 纸幅双面印刷,每页22 行、每行28 字为宜,格式规范,字迹清晰,装订整齐、无误。
三、各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管副市长、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汇报人如需带助手参加会议,仅限带1 人。
四、各部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必须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请假的,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本人向会议主持人或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同意后,方可委派副职列席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以会议通知为准。
五、会议发言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汇报人发言一般不超过10 分钟,列席人员发言一般不超过3 分钟。发言和讨论时,均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