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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07〕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和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以中发〔2001〕3号、国发〔2000〕19号和豫政〔2000〕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2001年第4号令,坚持依法安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关系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行政调控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人事、双拥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依法行政,提高效率,狠抓落实,确保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及随军家属年底前安置任务的完成。
  二、安置方法
  2007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继续采取政府指令性计划统一安置的方法。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按照就近安置与专业对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安置计划,向用人单位下达安置名额。安置计划一经下达,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并于接到安置计划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家属及随军家属应当在接到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的安置通知之日起20内到接收单位报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或者不服从安置的,政府不再作第二次安置。
  三、强化制约措施,保障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人事、双拥部门要加强对安置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增人计划和人员调动手续;对不执行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及随军家属的单位,由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单位和文明单位,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及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将给予奖励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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