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额分配原则
本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拟表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150名。根据各县(市)区、各产业(系统)职工人数、农业人口数以及经济发展情况并适当考虑地区间平衡的原则分配名额。
五、评选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侯选人经本单位民主评议产生。职工劳动模范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农民和城镇居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经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然后,将被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民主评议情况一并报当地劳动模范推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在同意推荐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及市直各产业(系统)的劳动模范推荐评审机构认真审核候选人的先进事迹及相关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三)各县(市)区劳模评审机构将推荐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市直各产业(系统)应通过有关形式对被推荐候选人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核查,提出意见。
(四)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产业(系统)审议后,确定推荐人并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在市有关媒体上公示,尔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审定。
(六)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评选要求
评选表彰焦作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作是我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程序和分配名额进行推选。要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推选。推选劳动模范应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和农民,一线职工和农民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推荐总数的50%,科教人员应占20%左右,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5%。要注意推荐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被推荐为劳动模范候选人时,应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推荐党政领导干部要从严掌握,被推荐的候选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要注意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劳动者都占有适当比例。
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一般应从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县(市)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市级以上其他荣誉称号的先进人物中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