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5至2007年度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07〕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2005至2007年度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并于明年5月1日前召开焦作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对象
这次评选表彰的范围和对象是:2005年以来,在我市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城建、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政法等行业的工人、农民、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已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如无新的特殊贡献,一般不再评选。
二、奖励办法
此次评选出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焦作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
三、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推进科技进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城建、财贸等战线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开放新焦作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