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监管。建立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用帐户,各级财政对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制定我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办法和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根据社区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核定、拨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逐步形成政府出资购买、社区卫生机构提供、社区居民免费享受服务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模式。
(四)实行人员聘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按照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公开招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保险。实行职工个人收入与考核相挂钩的分配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充分调动社区医务人员为居民服务的积极性,提高服务效率。
鼓励和引导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优秀退休医生到社区工作。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2008年完成全科医师、社区护士转岗培训任务,推动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确定1-2家市级医院和2-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培训基地。
(五)推行药品集中采购,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认真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依法规范药品购进行为,防止假劣药品流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纳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实行集中采购、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购进成本。选择2-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部分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对药品差价部分的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具体的补助办法。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逐步推广,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作用。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惠民医院(病房)等医疗保障制度,扩大被保障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支付范围,降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自付比例,引导居民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逐步做到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在社区诊治。
(七)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的分工合作机制。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职责分工,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调整到社区。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加强对双向转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把双向转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直医疗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考核内容,实现合理的分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院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开展大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大医院医生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坐诊和定期参与社区健康教育宣讲等制度,落实医务人员晋升职称前到社区(农村)服务的工作制度,鼓励大医院离退休人员到社区从事社区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