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通市政府批转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南通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本次更新报废的车辆按规定不得继续营运,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监管工作。

  (四)运营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开展各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规范经营意识和文明服务水平。鼓励企业建立智能化营运管理系统,推广使用GPS定位、POS机刷卡等先进的电调、结算设备,不断提升管理服务质量。

  附件:
  南通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更新专用车型基本技术标准

1.技术范围



  技术范围包括出租汽车的整车、动力、安全、环保、舒适等性能,以及配套设施专用装置的技术条件。

2.一般技术条件

  2.1 整车应符合GB7258-2004、GB18565-2001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按JT/T198评定,应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

  2.2 用于出租汽车的车辆应是国家批准的整车生产商制造并出厂检验合格的国家产品。

3.整车技术条件

  3.1 车身

  3.1.1 硬顶、三厢、四个侧门、五个座位。

  3.1.2 行李厢容积

  行李厢有效容积≥0.4m3(400L),与乘客区之间应密封隔离。

  3.1.3 外观

  美观大方,车身统一使用金属漆,颜色应与车辆合格证一致且符合《实施意见》要求。车身顶部标志灯及安装应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

  3.2 主要尺寸参数

  汽油车轴距≥2650mm,柴油(燃气)车轴距≥2470mm。

4.车辆性能

  4.1 发动机

  4.1.1 电子控制、多点喷射式汽油发动机,自然吸气柴油发动机或燃气发动机。

  4.1.2 功率

  汽油车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74KW,柴油车发动机最大输出功率≥45KW。

  4.2 安全性能

  4.2.1 具有制动防抱死系统(ABS)。

  4.2.2 具有转向助力系统。

  4.2.3 具有驾驶员安全气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