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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批转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南通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批转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南通市区出租汽车更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发〔2008〕11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关于南通市区出租汽车更新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月24日市第十三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南通市区出租汽车更新的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年1月)

  自2001年市区出租汽车更新以来,出租汽车行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提升城市功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该批车辆报废年限的日渐临近,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下降、车容车貌差、维修成本加大、营运车日减少等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各界和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要求更新车辆的呼声强烈。为促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行业稳定、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通过推动市区出租汽车新一轮更新,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依法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要,努力提升行业形象和城市形象。

  二、政策措施

  新一轮出租汽车更新按照“总量调控、自主自愿、政策扶持、规范操作”的原则,对更新的车辆,采取延长现有经营权使用期、所延长的经营权使用期不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鼓励措施。

  (一)更新范围:凡2006年登记在册的市区出租车辆均可参加更新。

  (二)到期更新:凡车辆在报废到期月当月更新的,除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因“非典”原因延长5个月的经营权使用期继续保留外,另延长60个月的经营权使用期(也即:5个月+60个月=65个月)。

  (三)提前更新:凡车辆在报废到期月之前更新的,上一轮有偿经营权剩余使用期继续有效(原有偿经营权剩余使用期月数从车辆更新当月的次月起算至到期月),同时享有到期更新延长的65个月的经营权使用期,在此基础上再按车辆提前更新的月数奖励相同月数的经营权使用期,但总的经营权使用期不超过96个月(也即:原有偿经营权剩余使用期+65个月+提前更新的月数≤9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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