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市属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年终救助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08〕1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属各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进行春节期间一次性救助,使困难职工群众能够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的困难企业范围
市属经营亏损、特别困难的国有、国有控股、城镇集体所有制的困难企业和原属国有及集体所有现已改制、大部分职工原属国有和集体所有并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职工,现经营仍非常困难的企业以及改制为企业的自收自支经营困难的市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区属企业和市属盈利企业和改制成功,经营良好的改制企业和新成立的民营、私营企业。
二、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的认定条件
市属列入救助范围的困难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企业发展服务局、总工会协商确定。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人〔2003〕58号文件规定,对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企业已停产1年以上,职工已半年以上未发工资的;
2.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职工的工资发放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企业虽未停产,但已连续两年经营亏损,认定前1年内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支付职工工资的。
(二)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的认定条件
1.长期亏损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家庭收入水平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在岗困难职工;
2.长期没有工作岗位,没有领生活费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不在岗困难职工;
3.家中有“天灾人祸”,有特殊阶段性困难的在职职工;
4.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在职困难职工。
困难企业中的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列入年终救助的范围:
1.在岗工作,工资发放无拖欠,月平均工资水平在市最低工资标准之上的,无特殊困难原因的;
2.未在岗工作,未领取生活费,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功,月平均收入水平在市最低工资标准之上,无特殊困难原因的;
3.无论是否在岗工作,本人符合困难职工条件,但家庭其他重要成员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邮电、电业、电信、移动、联通等效益好的企业中工作,收入水平较高,能够家庭自主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