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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焦政办〔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是今年市政府确定的十件实事之一。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8号令,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精神,现就实施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08年7月1日起,首批参保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10月底前,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全部参保,城镇中小学在校学生95%以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40%以上参保。
  二、方法步骤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两统两分”的方式运行,即统一实施方案、统一启动实施,分别操作、分步实施。
  (一)统一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办公室的要求,各县(市)区统一执行《焦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并按照统一的配套政策组织城镇居民参保。
  (二)统一启动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2008年1月份启动实施。首批参保居民2008年7月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县(市)区及各部门要按市政府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抓紧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并于6月底前做好首批参保居民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特别是要将学生、低保对象、残疾人纳入首批参保对象,尽快参保缴费。
  (三)分别操作。全市实行县(市)区分别组织实施。市直各类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和中小学在校学生集中参保,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四)分步实施(时间安排)。
  1.2008年1月份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动员大会。
  2.2008年2月份为宣传发动、政策培训阶段。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业务培训学习。
  3.2008年3月至5月为入户调查、参保缴费阶段。各县(市)区及各部门要科学安排,统筹协调,具体经办人员要分片包干、登门入户,做好身份认定、参保信息采集和审核缴费工作。负责在校学生整体参保缴费的单位,完成参保学生身份认定、信息采集、汇总上报和参保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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