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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4修正)

  (三)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四)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五)根据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
  (六)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七)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八)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项目法人签订并履行合同,非经项目法人审查同意,不得将合同分包。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现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业绩;
  (四)自有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五)最近3年资信和履约状况;
  (六)最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安全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工程(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的工程)情况。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施工方案及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三)保证工期、质量和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表;
  (五)投标报价;
  (六)对合同及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七)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应对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予以签收备案;对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应不予开启并退回。
  投标人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的,可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供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参考。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二十八条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以正式函件进行补充、澄清或修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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