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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4修正)


  第十五条 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标工作方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通告;
  (四)接受投标人投标申请;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通告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七)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编制标底(参考价,下同);
  (十)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一)接受投标书;
  (十二)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十三)开标;
  (十四)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
  (十六)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应在规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
  邀请招标必须向有资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地点、内容、工程量和工期要求;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只发送给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但参与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或资格审查的当事人不得参与投标。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具有本工程施工招标所需的资质;
  (三)现有人员、设备和施工方法能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要求;
  (四)最近3年是否有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
  (五)最近3年的资信状况。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招标代理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提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资料。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要求开、竣工的时间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工程款和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五)项目法人提供相应投入的作价及其价差处理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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