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第八条 项目拟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应当在制定招标工作方案20日之前向省重点办报送邀请招标书面申请。省重点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第十条 项目法人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
(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投标有关的资料;
(四)会同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五)组织编制标底;
(六)依据确定的评标原则和办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招标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确定的招标程序组织招标;
(二)对评标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资料保密;
(三)不得侵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
(五)接受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
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
(二)按规定或约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三)项目法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人代理招标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代理招标协议并完成协议中规定的事项;
(二)对代理的招标工程各项数据和资料予以保密;
(三)不得侵犯项目法人及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五)接受省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