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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4修正)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2月20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根据2001年3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2001年11月8日发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重点工程建设施工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省重点工程,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第三条 省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省的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省重点工程的建设施工(包括土建、安装和装修)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招标,但经省重点办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实行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工程招标应当主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准;
  (二)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七条 工程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招标,下同)或者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下同)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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