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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实行城区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4.对于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49号)文件关于优惠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开展内部转岗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三)认真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扩大覆盖范围
  各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和稽核工作,加大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的稽核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将全供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政府将全供事业单位参保缴费率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四)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要求,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作为参保人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两部分。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的内容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类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等。缴费信息的内容包括:缴费起始时间、职工个人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等。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只记录单位缴费情况。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个人缴费记录管理,确保个人缴费记录内容清楚、准确,保存完整、安全。
  (五)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保障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使各级经办机构尽快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支持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级统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注重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市级统筹的顺利实施。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时核实和上划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加强对各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到实施期间工作秩序正常,业务工作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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