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和失业人员管理、失业待遇发放按属地管理原则,仍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待遇审核、发放工作。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和征缴激励机制
建立市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失业保险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保证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失业金按时足额发放。
未完成失业保险目标任务所造成的失业金发放缺口或当地失业率超过年度责任目标所造成的失业金发放缺口,市级统筹基金不予调剂,由区财政弥补。区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市财政直接从区财政扣划后并入市级统筹基金。
完成失业保险各项目标任务后,基金仍出现缺口的,缺口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解决。市级统筹基金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的基金;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仍不敷使用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市财政弥补。
建立失业保险费征缴激励机制。对于失业率控制在目标范围以内,且超额完成省市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当期基金没有缺口的,按照征缴超额部分的5%作为失业保险征缴工作专项奖励经费。征缴专项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失业调控,规范裁员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失业调控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加强对失业的宏观调控,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鼓励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尽量缩短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人员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行业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把促进就业与调控失业相结合,强化就业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充分就业,最大限度的规避失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企业裁减人员应按照《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企业重组改制,移交失业人员时,需提供改制批文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关闭破产的,需提供破产裁定文书,经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接收手续。
3.对于同一用人单位在年度内累计申报失业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