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7月1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及其职工的工资水平,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二)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统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发放。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统一按《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市本级和五城区市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以及当期基金类收入统为市级统筹基金,按照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市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应当足额上解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如有挤占挪用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回收。2007年12月底前失业保险基金未能足额上解的,由市财政负责在2008年6月30日前从区财政中予以扣划,并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前各参保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仍由各区按照责任目标负责征缴。
市本级和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月征缴、转移等形成的基金收入足额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及时缴存财政专户。
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当月支出计划,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8日前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核定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计划,于每月15日前将应支付基金转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失业保险金发放所需周转金,由市财政按2个月支付数额核定,并拨付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四)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业务规程,统一应用程序软件,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各项信息,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区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符合条件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将其失业保险金划入指定帐户(属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