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实行城区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焦政文〔2007〕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尽快就业,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失业保险实行城区市级统筹,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失业保险城区市级统筹的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失业保险城区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是焦作市市直和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和职工。
(二)失业保险城区市级统筹的总体目标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在统筹地区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政策的失业保险城区市级统筹体制。
二、失业保险城区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加强失业调控,提高统筹层次,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实现失业保险由保生活向促就业转变,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尽快再就业。
(二)严格基金预算和目标管理,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明确市、区两级责任,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和奖惩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强化基础管理,加大失业保险征缴和稽核工作力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
三、失业保险城区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市级统筹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