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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四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6日)废止(原因: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相抵触。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按该条例执行)

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8年2月20日江西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8年3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8日发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剧毒品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其他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并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五条 省商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设区市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县(市、区)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第六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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