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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市、区共享收入:除市级固定收入外,各区属地内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不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市与区按2:8共享。
  3.区级固定收入: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收。
  4.其他各项收入:包括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等,仍然沿用现行分级管理的办法。
  (三)体制结算。
  1.重新计算确定体制结算数。根据上述收入划分范围,以2007年为基期,计算市与区之间收入划转数额,结合原体制下市对区的各项体制结算数,计算确定新财政体制结算数。
  2.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考核及收入增量的分配。各区上划中央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收入基数按基期年的财政决算数加减市级上划下划数、混级串库数核定。
  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依照各区2007年税收返还基数结合本次市级下划的两税数额计算确定。税收返还收入实行环比考核办法,对超额完成当年“两税”收入基数的区,税收返还收入=该区税收返还基数×(1+两税增长率×0.15);对当年两税收入较上年下降的区,相应扣减该区税收返还收入,税收返还收入=该区税收返还基数×(1-两税下降率×0.3),并以扣减后的税收返还收入作为下年度基数。
  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基数、税收返还基数,根据《焦作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基数返还额的通知》(焦财预〔2002〕222号),结合本次市级上划下划数计算确定。
  4.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收入基数和上解基数,根据焦作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衔接基数的通知》(焦财预〔2004〕19号),结合本次市级上划下划数计算确定。
  (四)建立激励调节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为了调动区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调节区域间财政经济增长的不平衡性,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公共支出水平的普遍提高,建立激励调节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
  1.激励调节机制:以上年市区共享收入完成数为基数,各区当年必须完成基数。对于当年完成数小于基数的差额部分,按市与区共享比例扣减区级财力;对当年完成数大于基数部分,区里全留,由市财政年终办理结算时补助各区。
  2.转移支付制度:市财政将通过激励调节机制取得的增量财力和上级财力补助作为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根据区级组织收入的努力程度、人均财力和公共支出水平等因素,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促进各区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公共支出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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