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焦政文〔2007〕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02年,我市改革了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城区培植财源、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市区经济的协调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财政分配关系,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分税制的要求,理顺财政分配关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激励调节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市区财政经济又好又快增长,推动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
1.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确保区级既得利益和正常运转的基本需求,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2.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共同利益为纽带、属地分税为基础的分配机制,实行基本税收属地管理、重点企业税收市级管理与其他收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3.坚持贯彻公平与效率原则。统一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激励调节机制,统筹兼顾,促进市区经济共同发展。
4.坚持依法理财、从严治税原则。严格按照财政体制确定的收支范围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强化财税监督,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
5.坚持规范统一、操作简便原则。全面清理历史遗留政策,实现规范统一、稳定简洁、操作简便。
二、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内容
(一)市与区支出的划分。根据市与区政府事权的划分,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直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市本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协调市区发展以及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项目建设补助支出。区级财政主要承担区级政府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支出。
(二)市与区收入的划分。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划分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均指除中央级、省级以外的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1)市区范围内,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企业和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由市财政部门另文下达)上缴、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2)市区以外,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企业和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上缴、代扣代缴的有关税费。包括焦作丹河发电有限公司的各种税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和中州铝厂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焦煤集团方庄矿、焦煤集团白云煤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焦煤集团古汉山煤矿、瑞丰纸业等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3)市级固定税源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作为市级固定收入。一是因经营发展需要搬迁到县(市)的;二是在县(市)投资上项目或设立分厂、分公司的;三是与县(市)所属税源户参股经营并居控股地位的;四是上述三类企业发生改组、改制、改建、扩建等办理变更登记的。(4)市级及市级以上投资的重大项目、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的项目,其上缴、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5)契税(高新区除外)。(6)市级财政监督部门、市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各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