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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零星调往全民所有制单位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第二批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8月2日 实施日期:1991年8月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零星调往全民所有制单位问题的通知
(1982年8月2日 [82]市劳配字第169号)


  市政府今年五月一日以京政发〖1982〗56号文通知转发了国务院国发〖1982〗63号文《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原国家劳动总局今年四月二十七日以〖82〗劳总劳字第10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职工调剂工作的通知》.这两个通知中都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一般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个别需要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要事前报经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根据这一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富余,因此,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人调往全民所有制单位,应该严格加以控制,一般不得调转.集体所有制单位内个别有技术专业特长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确实需要的工人,调出后对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生产、工作没有多大的影响的,必须事先报调入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局(科)审查批准后,始可调动.
  二、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过批准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工人,所增加的人数必须控制在当年国家下达的年末职工总数之内,不准超过计划.
  三、符合上述原则,由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往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必须是本市居民户口、吃商品粮的区、县、局以上大集体单位的正式工人.
  四、为有利于巩固、发展集体经济事业,集体所有制单位需要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工人时,全民所有制单位应尽量给以支持.凡经过组织批准,从全民所有制单位抽调支援到本系统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工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发〖1982〗2号文的规定,可保留全民职工身份.支援任务完成后,经组织同意,需要回原单位工作的,不需再报区、县劳动局(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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