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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1修改)

  (九)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 技防措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 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保养、维修和更新管理制度,完善技防、物防和人员防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
  安装防范报警设施的单位,应逐步做到和当地公安机关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的技防工作。对技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 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管理的技防产品的生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批量生产能力和售后服务措施,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产品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抽样,经法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建立进货验收制度,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技防产品不得销售。
  进口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向商检部门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技防产品质量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技防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它有关的安全防范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采用无线传输信道的技防产品或工程,应经省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技防工程按风险等级和投资额实行分级管理。公安部己发布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按公安部的规定执行;技防工程总投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由省以上公安机关管理;总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管理;本省境内铁路技防工程管理,在省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南昌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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