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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1999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9年4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8日发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按照技防标准生产的各种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电视防盗监控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专用锁具等特种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在特定的场所和部位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技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技防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及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非军事单位的武器、弹药库;
  (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和管制药品的仓库或场所;
  (三)金融机构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
  (四)博物馆、文物店等陈列、经营、收藏珍贵文物的场所;
  (五)存放绝密级的国家文件、资料、物品的场所或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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